“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里”,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著名哲学命题,看来,他错了,真错得厉害,否则无法解释,但凡执法机关里出了任何恶性事件,监控摄像头总是会固执地“踏进同一条河里”,一如既往着要出问题。
12月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事件向媒体做了新闻通报,通报称:该男子没有遭刑讯逼供,系自缢身亡,但由于派出所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
强调视线死角,强调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的画面,实际说的,是没有发现证明该男子遭刑讯逼供、乃至被他缢的证据。但上述结论很大程度上是自说自话,昆明市公安局必须承担出示该男子没有遭刑讯逼供、乃至没有被他缢证据的责任,就是法律上讲的举证责任倒置。
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实施对执法、司法过程的即时监控,首先是用于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其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恪守程序。如果监控效果得不到保证,是可以被以各种形式改变的,譬如设备一如既往在关键时刻出问题,譬如画面可能被任意剪接等等,无疑会导致制度本身的形同虚设。
在昆明市公安系统,不是第一次出现必备的录像证据在恶性案例中的缺失,几乎可以说,类似情况最不应在昆明市公安局系统内再出现。因为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知道,在昆明市下辖之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内发生极其恶劣的“躲猫猫”事件后,仅仅为改善监控系统,云南省耗资达4500万元,则不能不令人质疑,相关改善真的“头痛医头”、不作为到仅限于看守所么?实施即时监控,于今时今日并不复杂,却连对派出所内的一个小小候问室的全方位监控都做不到?
在完全不构成技术难题的前提下,实现不了对小小一个候问室的全方位监控,这可以视为是刻意违背条文规定、程序要求。回答不了这个问题,说什么“昆明市公安局历来对执法规范化和内部办案安全是高度重视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有力的,要求是明确的”,显得无比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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