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年终奖计税办法没变化
来源:厦门商报 2011-12-31 编辑:黄水来
举例说明 (1)假设李某2011年12月工薪所得为1700元,年终奖为6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6000-(3500-1700)】/12=350 ,故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500-1700)】×3%=4200×3%=126(元) 由于当月工薪所得1700元低于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因此1700元收入个税应纳税额为零。 (2)假设李某当月工薪所得为3700元,年终奖为6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确定适用税率。 6000/12=500 ,故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步骤二: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6000×3%=180(元) 备注:第(2)种情况的3700元应单独计税。 当月正常工资3700元应纳个税为:(3700-3500)×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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