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奇虎360公司公关总监屠建路的说法:发一篇帖子,然后在短短的几周内,就迅速扩展蔓延到几百上千这样的一个论坛里面,“这个我觉得应该完全可以算得上是一种网络黑社会”,因为他认为,那是普通网友不可能做出来的,只有专业组织在背后推动,才可能会出现这种结果。
话是不假,网络中也的确存在个别中介公司利用论坛等平台“摆平公众事件”,为己牟利之事。
但笔者认为,一些表面上有被操纵嫌疑的帖子,同时也可能反映了民意所指。因此,所谓的网络黑社会,是有别于现实中的黑社会的,其实有的只是一种网络推手现象。现实生活中的黑社会必须取缔,而对所谓的网络黑社会却应禁止于规范,而不是简单取缔。
我们发现在以往的网络公众事件中,比如,河北容城艾滋女事件就是一个利用网络制造轰动效应的典型案例,当然可属“网络黑社会”的推手所造成;文强落马后,“大嘴”祖德在网上接连发文爆料称,某女演员曾被重庆市“黑老大”、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的文强包养三年。文章一经发布,在各大门户网站论坛转载并引发热议。这也当属“网络黑社会”问题。但是,经网络曝光被热炒的南京“周久耕”天价烟事件、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事件,在网络网民的推动下最终真相大白的看守所“躲猫猫”事件……又有哪一起不是正义的彰显,不是网络网民的推动呢?其背后所代表的正义和公平,恐怕谁也不能完全否定。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网络推手事件应该一分为二看待。网络黑社会不是一个“筐”,可以将所有的现象都统统装进去,网络推手更不是政府政务行为不透明、司法不公正的“挡箭牌。至于网络推手所产生的负面问题,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构筑进行抵制,而不是为了遏止负面问题将“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掉”。
' />网络推手频频兴风作浪,利益驱动是表因,本因则是网民对之相信或半信半疑。单从市场角度看,网络推手的“黑手”短期内确可能对被诋毁、诽谤对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但如果社会甄别机制本身具有较强反应力和公信力,及时出击,不仅可以迅速瓦解其阴谋,还被“黑”对象市场信誉,甚至还可令其因祸得福。因为这个甄别的过程,其实也是对产品品质的宣传。
问题是,一些产品本身屁股不太干净,所以被揪出问题后,一时半刻难以脱身。即便没有网络推手,此举至多只是暂时消解了网络的沸腾,但在消费者心底的阴影怎会轻易消除。
在一个法治社会,市场竞争本质上不可避免地要寻找对手弱点,只不过这种互挑短板的方式必须借助法律与公权的严格实践,从而引导到公平公开的平台。只有这样,双方才可能形成公平的竞争关系,才可能最大限度造福于消费者。
2007年,美国一法院判处可口可乐公司前42岁的女秘书何亚·威廉斯8年监禁,原因是2006年,威廉斯窃取可口可乐机密商业文件和产品样品,试图伙同其他两人将机密出售给百事可乐公司。颇耐人寻味的是,威廉斯的事发,恰恰是可口可乐公司竞争对手百事可乐公司主动通报的结果。百事可乐公司何尝不想打败老竞争对手,其这样主动向对手通报,既缘于其企业文化的一以贯之,更缘于健全的市场机制对非法获取对手商业秘密的严格制约。
“网络黑社会”的生根发芽,折射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竞争之所以被人为扭曲,表面看来是竞争对手急功近利,实际与市场监管机制的松懈,尤其与公权甄别机构社会公信力的欠缺不无关系。每次类似网络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也会站出来表态,要么意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王顾左右而言他,有的虽然也会义正言辞地声明,无奈难以取信于人。也正因为监管部门失去应有的市场公信力,才给网络推手留下“张牙舞爪”的空隙。
一提起这些网络上的“抹黑”现象,有人就义愤填膺地要求严厉打击“网络黑社会”,我倒觉得,此举尚有三点可疑:一是网络推手行踪不定,难于取证;二是这样简单禁止,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监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三是难保不会误伤被寄予厚望的网络反腐。顺举一例,那位一夫多妻、大搞腐败的原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正是被著名网络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通过多个论坛发帖才揭发,并大白于天下的。
' />按理,黄也罢,黑也罢,都是社会的毒瘤,都必须打击扫除。但是,网上扫黄与“网上打黑”有很大区别。黄者,人们一眼就可分辨。扫黄,既得人心,也净化了网络。此次相关部门提出扫黄,获得民意广泛支持就是证明。
但是,“网上打黑”就应持慎重态度。对“人肉搜索”这样的“网上暴力”,以及央视此次披露出的“5万元可以左右法院判决”的网上交易,打击此类网上黑恶势力,为的是保护真正的网络言论自由。然而,有些人提出的网上打黑,恐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比如,对陕西假虎案,网上形成了追根究底的气势,一度被某些人说成了“可怕的力量”;对于南京周久耕案,以及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那个“替谁说话”的批评,也有的官员感觉“相当可怕”。假若这些网络监督也被视作“网上黑社会”的话,恐怕是颠倒是非。
可以说,网络监督事实上已成为社会监督的有效渠道之一,受到公众欢迎,也引起了中央重视,当然也成为令某些官员心惊胆战的威胁。假若借着“网上打黑”而对网络言论设置重重屏障,阻拦网络监督,那么,窒息的是生气勃勃的民主风气,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监督没有丝毫好处。
笔者所说的“慎重态度”,并非要对“网上暴力”开绿灯,而是指不能把完善网络管理制度与某些人所说的“网上打黑”混为一谈,更不能让“网上打黑”成为设置舆论监督屏障的借口。其中,网络全面实行实名制度是良策之一。
' />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现在的新闻传播、新闻事件有了许多与以前不同的形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展现出的互动性与新闻爆料的便捷,使新闻报道开始更多地从网络中汲取素材与民意。而搜索引擎的功用,更让信息的先后排名成为商业价值。在现代社会里,信息既是优势又是财富,控制了信息的传播与导向,其商业价值自不待言。
12月20日,央视以“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五万元左右法院判决”为内容,揭秘了“网络打手”现象,其中提到了在商业竞争的过程中,最开始是网络公司利用互联网引导舆论,以便达到增加自己企业美誉度或打击对手的目的,等到这几年网络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多的传统企业也加入这个行列。从去年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水源门”事件,到今年的“王老吉添加剂”事件,背后都有网络公关公司的身影。
不但如此,甚至有网络公关公司扬言,在五万元价位下可以形成所谓的“民意”以影响司法判决。由此,这种状态下的网络公司及其背后储备的大量专干“回帖”、“发帖”等事宜的“水军”被称为“网络黑社会”。其实,最近这种产业链被曝光的情况很多,包括手机黄网、网络色情低俗内容等,几乎成了一个流行词汇。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网络舆论为生的公司确实存在,并且其发帖数量之庞大、扫荡的论坛之多都有据可查。或许人们会想,到底什么是可供信任的信息资源?人们从网络上接收的信息,是否只是一种误导,自己是否在被利用?
?? 但说这些网络方面的营销手段是“网络黑社会”,有些言过其实。如果在商品销售领域中使用这种手段,与传统形态的广告所要求的效果并无二致。而利用网络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确实有一些所谓“黑社会”的雏形,至少那种暗地里打黑枪,然后迅速渲染、放大的做法,有此嫌疑。但其程度上是否到了如此不堪的地步?应该说还是有差距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上的事,与刑法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是一回事。
网络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进入的门槛低,任何言论都有发表的空间。但也正因如此,在可信度上一直是成问题的。如果没有传统媒体的介入,即使某些言论在某个时间点上大量涌现,也难以成为真正的公共事件。而网民的素质也并非那么低,经过几次事件后,这种手段就未必能起到那种想象中的效果了。
值得重视的,是报道中提到的以网络舆论影响法院判决。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定性,不但确实有“黑社会”的嫌疑,而且会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的印象。但就目前为止,网络上的公共事件虽多,并没有任何人可以举例证明这一点。更多情况下,网络对很多案件的披露与自发的调查,倒是成为了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良好助推剂。
名之为“网络黑社会”并非捕风捉影,但也不能说是已然成形,更多的是防患于未然的担忧所致。实际上,这只是网络发展的阶段性产品,如果确实有违反法律的,依法严惩即可,而不能因噎废食,以表面正当的名义,过多管束网络舆论的正常发展。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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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王成喜
记者调查发现,在网上存在一个利用发帖等方式制造网络热点谋利的产业链,从“封杀王老吉”事件,到康师傅“水源门”都由他们暗中操纵。这些公司,不仅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进行密集发帖,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控制舆论,左右法院判决。(12月20日《经济半小时》)
网络平台原本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公共舆论空间,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和控制以达到个人目的,非常令人痛心,“网络黑社会”、“网络同样需要打黑”的声音随之响起。但让人隐隐感到担忧的是:网络“打黑”的拳头一旦举起,所落之处恐怕不只是所谓“网络黑社会”,更是网络世界的言论自由和不记名开放。
在这里,一个需要辨析的话题是:我们该如何看待“网络黑社会”?或者说,所谓严打是不是唯一可取的途径?在我看来,所谓“网络黑社会”的存在,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甚至于本身就是自由开放的一种应付代价。具体到类似个案,被侵犯利益的受害者当然可以报警,公安部门也应该立案调查;但在整体意义上,重要的仍是网民和舆论需要增强思考意识和识别能力。
我并不认为“网络黑社会”真的能够“花五万块钱左右法院判决”,而是法院判决本身能否经得起法理和事实的检验。某种意义上,“网络黑社会”也是一种民主历练,任何自由开放的平台都免不了需要经历一个自我修正的漫长道路,重要的是人们从中得到的,是唯有自由开放平台能够提供的历练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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