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黑新雯表示,现在离婚手续太简单,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她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2月10日《重庆晚报》)
离婚率是在多种社会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手续太简单”在离婚率的成因中到底占了多大的比重还需要探讨。但是,若断言冲动离婚是不存在的显然也不中肯,确实有些年轻人一语不合便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这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也是对各自生活的不尊重。慎重地对待婚姻与自己的生活,委实应该在年轻人中取得共识。
由此看来,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至少从初衷来看是好的,而且其倡导的价值取向也易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但是,其解决手段却值得商榷。结婚和离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自身选择。所在单位、居委会和民政部门都没有权力对其作出干涉。
虽然不能说增加离婚手续便是扼杀了公民离婚的自由,但必定是人为地介入了公民选择的过程。或许,在普罗大众的眼中,不离婚就意味着幸福,但别忘了,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家都有其特定的情况,到底是离婚更幸福还是不离更幸福,恐怕只有当事人冷暖自知了。
对于婚姻还有句话叫“自古劝和不劝分”,这种价值观确实有其道理所在,但其关节之处在于一个“劝”字,而不是去干涉。或许在这位代表看来,出于善意而增加离婚程序也是“劝”的一种。但是,要知道政府并不是谁的“大家长”,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为公民的婚姻选择负责。
即便是出于好心,那么这种好心可以以个人劝慰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社会倡导的形式出现,惟独不应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因为,一个人面对别人的劝慰和社会的倡导依旧存有选择的空间,但个人面对政府是无法选择的,只能受其影响。
而且,让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婚姻调解书”的具体操作手段也不见得可行。当今社会行政化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少,行政审批程序也日趋简化,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如果现在个人问题仍需单位过问,那无异于走回头路。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减少冲动离婚,理性看待婚姻是一种积极的价值观,而且,我们也可以倡导年轻人应在选择离婚上给自己的选择留出一个缓冲的空间,但前提是要承认并不去干涉他们选择的自由。
' />冲动是魔鬼。现在很多年轻夫妻,因为吵架而冲动离婚的特别多,事后后悔的也很多。而目前离婚程序被简化,使得一部分人因很小的家庭矛盾而产生离婚冲动。所以黑新雯代表建议,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
诚如代表所说有的人是一时的冲动而离婚的人,但我们不可否认更多“围城者”是痛苦与无奈。况且人生就是由冲动和理性的交织组成的,这是一个客观现象。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健全、道德建设发达,结婚离婚都很正常。不因为结婚就高尚,也不因为离婚而可耻。人生就短短的几十年,如果没有感情了,何必苦苦相守在一起?放弃也是一种爱,给对方机会,也是给自己机会,重新寻找自己所爱的人或者爱自己的人才是明智之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这样人们就更会意识到婚姻要自律,宽容和珍惜。这有利于优秀家庭的组合,有利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婚姻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就意味这桩婚姻可能已没有感情基础。以法律的形式捆绑着没有感情的人继续履行婚姻义务是不道德的。要知道有多少人因一诉二诉甚至三诉不能离婚的为此付出了鲜血甚至是生命。从这点来看有关政府部门高效率地满足人民的需要才是正道。
对于大多数家庭要走到离婚,这是谁都不想的事。这是个人的隐私,许多当事人都只想独自疗伤,不想被别人当作茶余饭后的闲话。如果要单位、居委同意并出俱证明,这不是等于告诉大家“我离婚了”,搞得街知巷闻了吗?特别是在送礼之风盛行的机关并不能能真正让离婚率下降让人值得怀疑。即使有效地让一些人不能离婚也助长了婚姻内的暴力,因为在这样“想离不能离”的状况下,家庭暴力必然会明显增加。
法律和道德本来就是两个不同领域里的问题,不是教条地用法律来就可以约束一切。政府部门不应为离婚时增加难度,倒是应在结婚时多加提醒。从一个委员的高度看,我倒觉得更像是在机智巧妙地投诉她所在省市的对应部门没有尽职尽责,特别是那些拿纳税人的钱坐在办公室里,看到别人小两口吵架离婚就直截了当盖章了的“老爷”吧!
' />离婚又要“组织”上开证明了?!黑代表的这一言论,引发了网上的热议,这一议案背后的“权力逻辑”颇值得玩味。
黑代表称:去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增长10.3%;离婚后,当事人最常见的表现是抑郁、焦虑、酗酒、失眠等,严重者甚至会出现精神疾患。有研究发现1969年美国加州新离婚法案(该法案简化了离婚手续)有助于减少女性自杀率——不幸家庭比离婚对人的伤害更大。所以离婚未必就不人道,不让离婚未必就人道:想离婚又离不了,或者夫妻俩已经决定离婚,却非得到单位打证明,让“组织”上把关,同样也会“抑郁、焦虑、酗酒、失眠”,甚至自杀,或者导致一方直接杀掉配偶。
黑代表的第二个理由是:外国离婚手续也挺复杂。德国的离婚,男方要分一半收入给女方;在美国,最简单的离婚过程也需要6个月。其实,黑代表大概不知道,中国的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要对半分的,这丝毫没有阻碍中国的离婚率上升,相关数据黑代表已经列出来了;美国很多州的确规定夫妻离婚前必须“分居”一段时间,但中国人现在连婚房都买不起,哪里还有分居房?
这些都不是本质的区别,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哪国离婚,都没有说有“组织把关”这个程序,因为它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而黑代表的建议正是让公权力再一次介入公民个人的婚姻行为,一如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如果黑代表的建议能落实,那这无疑是私生活领域中的“国进民退”。
所谓“婚姻自由”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关系的意思自治,任何第三方,特别是跟当事人没有任何亲情关系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没有干涉当事人婚姻的自由。让“组织”调解成为离婚的前置程序,虽然初衷可能是好的,却透着“致命的自负”。九年前修订《婚姻法》的宗旨就是恢复“婚姻自由”本意,排除国家权力、单位等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不合理干涉,比如取消结婚登记时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书,简化离婚手续。这是权利的进步。
但有意思的是,随着近两年经济领域的“国进民退论”甚嚣尘上,对于个人生活领域,公权力也是跃跃欲试。随着改革的二次起航,以国家权力为纽带的二次分配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底层公众还没有开始分享改革的福利蛋糕,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思维”、家长意识却隐隐有了回潮,私生活领域绝不应该“国进民退”。
' />“宁毁十座庙,不拆一家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成人之美,不主张拆散家庭。在世俗的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不少像黑新雯代表这样的热心人都担心离婚手续太简单,让年轻人拿婚姻当儿戏,冲动离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我并不认同黑新雯代表的观点。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人大代表不必要求婚姻登记中心担任道德判官,在履行公共服务时厚此薄彼,强制要求离婚双方出具婚姻调解书。《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目的就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同样,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离婚的难度,不是有悖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事实上,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更是一种人性解放。平时大家工作都比较忙,当事双方一道办理离婚手续,好聚好散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而且,结婚、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一种隐私权利,不需要他人偷窥。出于面子观念与自我保护的需要,不少离婚当事人根本不希望把离婚的事情告诉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更不愿意因此闹得满城风雨,让周围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指指点点,干扰正常的生活状态。在我看来,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离婚难度颇有点“第三者插足”的意味。婚姻登记中心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是另一种“成人之美”与和谐稳定。黑新雯代表为何不能对围城中的不幸者网开一面,祝福他们离婚后去迎接新的人生呢?
'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离婚手续太简单是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离婚时增加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调解书。(3月10日《重庆晚报》)
这个建议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应该怎样看待离婚和离婚率?第二,目前中国离婚程序的弊端和改革方向应该是什么?
这位代表的论据中存在两个常见的误区,如婚姻家庭研究专家徐安琪等早就指出过的:一是与长期宣传给人们造成的印象相反,中国的离婚率尽管在增长,但仍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中国的婚姻家庭仍是普遍稳定的;二是离婚程序繁简与否和离婚率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程序非常简便的日本,离婚率并不高,而离婚程序的复杂并没有影响美国离婚率居全世界第一。
降低离婚率的愿望,反映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传统思想。但是,从法治和权利的角度看,离婚是婚姻自由的一种,在感情破裂、一方犯下严重过错等情况下,离婚不但是一种应有的自主权,还可能是一种积极的、应受鼓励的选择。至于离婚后当事人及子女经受压力的现象,恐怕相当一部分并不是由离婚、而是人们对离婚和单亲家庭的偏见造成的,这恰恰提醒我们应避免将离婚简单负面化。
其实,关键不在限制或减少离婚率,而在要让离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震荡都减少到最低。这就需要尽量保证离婚公平,救济弱势和受害一方,减少离婚给她(他)们造成的影响。
《婚姻法》已经有了离婚过错赔偿、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多分财产、对生活困难者应予经济帮助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够,应该引起重视。
至于不经过法院的协议离婚,由于民政部门只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对离婚协议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损当事一方或子女的权益,没有必要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因此看似温和的协议离婚,却可能埋藏着相当的风险。
但是,与这位人大代表观点不同的是,优化离婚程序的法宝并不是调解前置。她所谈的调解大致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这是受到大力肯定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具公信力的调解需要以专业知识、专门技巧和正义之心为基础,实事求是地说,如今的单位和村居委会,有多少比例拥有可靠的调解能力?
相信这位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撇开良好动机不论,苛刻一点评价的话,这一建议其实是莫名其妙的担忧,南辕北辙的解决方案。而且,其中还有一种限制公民自由、扩充权力的倾向,这就更有必要对它进行严格的挑剔了。
' />增加离婚难度就能够减少离婚吗?这样做,岂不是又回到了“组织”介入个人生活的老路?再说,如果结婚登记“简单易行”,只需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就可以在登记机构办理,离婚却需要“组织意见”,这不是在搞婚姻的“宽进严出”吗?这样的婚姻程序真的就合理吗?
如果《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必须出具婚姻调解书,那么这样的要求根据是什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却强迫要求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必须“断家务事”,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有了这样的规定,必然会给那些事实已经感情破裂的婚姻,解除婚姻关系制造障碍。有的婚姻虽然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如果一方想要挟、敲诈另一方,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必须出具婚姻调解书”上做文章,就是拖着不离,这岂不是在人为制造婚姻麻烦?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人问题,规定必须有“组织介入”不合适。如果结婚手续简单,那么离婚手续也应该相应简单。离婚手续,不会对婚姻幸福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不知道,黑新雯是否调查过目前“冲动离婚”占全部离婚的比例?其实,如果真正是所谓“冲动离婚”,实际上双方还有一定感情基础,那么离婚后他们也会再复婚。这又有什么难呢?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家庭。假如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复婚的意思,这说明并不是什么“冲动离婚”。
把离婚问题看得过于严重,显然还是旧的婚姻观念在作怪。总想让外力介入个人生活,不是好主意,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目前离婚的多了起来,一方面说明人们的婚姻观念在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和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有关。不值得大惊小怪。如果要想尽量挽救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仅仅拉长离婚所需要的时间,让双方有足够冷静思考的余地就够了。何必要搞“宽进严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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