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讲,相较过去,在网络、短信等技术手段推进下,群众监督环境有了很大改善。这是一种事实,但并不意味就与社会发展尤其是公众权利诉求相适应。回到社会层面来看,公权掌握更多社会资源这是不容置辩的事实,群众监督本身就处于权力和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倘一味苛求群众监督的事实精准性,这到底有利于保护群众监督积极性,还是努力“呵护”公权,对群众监督的瑕疵锱铢必较,想必不言自明。
具体到商洛何铁虎等人对张佰庆的起诉,法槌到底会给公众一个怎样的监督环境,到底是选择包容群众监督的瑕疵,还是吹毛求疵,要求群众监督必须确保证据确凿,以儆效尤,这是举报信作证据是非问题这外,另一个有待法律明确界定的关键问题。(禾刀)